【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侵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传统消费模式中,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直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这是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后的一种物质救济。但是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要获得赔偿却困难重重。
(1)难以找到侵权方。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买卖双方素未谋面,卖家是个长什么样的人,其真实姓名是否和网络上注册的一致,都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甚至很多网上交易的店铺并没有进行注册登记,这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导致消费者求偿权难以实现。即使找到了赔偿者,由于网购的跨地区甚至跨国的特性,管辖法院以及法律的适用也都将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2)侵权证据难以掌握。由于网络的技术性特征,网络信息都表现为数据。而数据信息的无形性使得网络案件的证据与特定的主体之间的关联难以确定;其次由于数据信息的脆弱性,经营者在发现侵权行为被追查时,往往利用信息技术毁灭侵权证据,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掌握,数据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3)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由于网络交易涉及多个环节,不仅是交易双方,还包括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还涉及物流商等多个环节。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往往不是一个环节造成的,但是各个环节之间相互推诿,就使得侵权责任更加难以认定,消费者获得赔偿权也就更加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