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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贸易惯例法》有关反垄断的

大律师网 2017-09-17    人已阅读
导读:禁止限制竞争的协议 限制竞争的协议是指经营者通过协议分配市场或控制商品供应数量,从而在实质上损害竞争的行为。它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固定价格,即通过协议确定统一的价格,其表现形式多为“建议价格”;二是直接限
禁止限制竞争的协议

限制竞争的协议是指经营者通过协议分配市场或控制商品供应数量,从而在实质上损害竞争的行为。它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固定价格,即通过协议确定统一的价格,其表现形式多为“建议价格”;二是直接限制,即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商定对某一或某些供应商或客户实行限制;三是间接限制,即一方与另一方共谋限制第三方从事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从他人获得商品或服务,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商业活动。对违法者,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可以将其诉之联邦法院,并要求法院处以75万至l 000万澳元或50万澳元以下的罚款。限制竞争的协议如果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经当事人申请,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可以给予豁免。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行为:排除或实质性损害竞争对手,妨碍他人进入特定市场,阻止或妨碍他人在特定市场开展竞争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经营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由法院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逐一认定的。法院的认定标准:一是市场份额;二是市场进入难易程度;三是在上述市场状况下,经营者不受竞争对手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影响,自由从事经营活动能力的范围和程度。该法并不禁止经营者获得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不允许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限制市场竞争。也就是说,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法律禁止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属于本身违法行为,该法规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不得对其给予豁免。对违法者,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可要求联邦法院对其颁布禁令,并处以75万至1 000万澳元或50万澳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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