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