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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大律师网 2017-09-27    人已阅读
导读:人们在生活中常常对借条、的理解常常有困惑。经常有人会将借条表述为欠条人们往往会将借条写成欠条。但事实上这两种书面证据在司法实践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一、借条证明借贷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 二、借条肯定存
人们在生活中常常对借条、的理解常常有困惑。经常有人会将借条表述为欠条人们往往会将借条写成欠条。但事实上这两种书面证据在司法实践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

一、借条证明借贷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

二、借条肯定存在借款关系,而欠条则不一定存在借款关系(即现金流转关系)。

    三、借条形成所依据的是双方的借款事实。欠条所依据的事实则多种多样,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经济纠纷所产生的欠款,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欠款,因犯罪行为面产生的欠款等等。

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仅仅依一张欠条提起诉讼的,很难得到合议庭的支持,还需要向法庭说明欠款形成原因及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经济纠纷的应当提供合同)。而借条在一般情况下无需证明其形成原因,仅需向合议庭说明借款的时间即可。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 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而没有明确履行期限的欠条则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 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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