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介绍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所涉及的医疗鉴定有两种,一种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种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这里在我国医疗损害诉讼历史上,首次出现医疗损害鉴定一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简要介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过去医疗诉讼中的使用最多的一种鉴定。其所据的规范是卫生部的行政规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主要由地市级以上医学会主持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自成体系。因为其成立与实施不需要按照上述《决定》要求,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在实施中,该签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一致,因为鉴定专家可以不在鉴定报告上签字,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不一致,其鉴定专家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
鉴定机构不是法人,对于其鉴定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人损害的,不承后果法律后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导致的医疗诉讼中鉴定二元化的局面,被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评价为:“医疗损害案件处理中,法律适用二元化现象损害了我国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影响司法公正,加剧了医患矛盾。
关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介绍
该鉴定是由社会鉴定机构进行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其鉴定机构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全部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合法机构,其鉴定所依据的规范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在实施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鉴定专家必须在鉴定报告上签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其鉴定专家必须出庭接受质证。
属于法人机构,对于因为鉴定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介绍
医疗损害鉴定还是一个新的名词,其具体的鉴定机构是什么、依据什么规范进行鉴定、其鉴定机构要不要遵守《民事诉讼法》规定和《证据规定》规定、其鉴定机构是否对于鉴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等,尚不得而知。随着《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实施,上述问题都将会逐渐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