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后悔权】后悔权制度实施的保障
后悔权制度的实施问题涉及的是其如何具体操作的问题,为了避免出现独木难以成林的状况,该制度只有有了其他制度的配合,才能够为广大社会主体接近和应用,才能真正从法条走进人们的生活。为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构建如下机构和制度来综合保障消费者后悔权的实施。
1、设立消费者产品检验中心后悔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了保障消费者正确及时地行驶后悔权,十分有必要建立某一常设机构,来指导、纠正、保障消费者的维权活动。根据实践的需要我国应该设立一个负责消费者产品检验以及消费者指导教育的中介机构,可以称为消费品检验中心。如果说由于当时经济社会条件不成熟而没有考虑建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配套的机构的话,那么今天伴随着中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以及广大消费者对专业化,日常化的消费服务的渴求,缓解现存的鉴定难问题,则要求政府适时建立相应的独立机构。设置消费品检验中心,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是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必要途径,通过该中心的活动,不仅可以迅速的对问题产品作出鉴定,还可以有效建议消费者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消费者则可以通过该中心更加规范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2、加强企业行会自律一些经营者对后悔权抱有恐惧心理,坚决反对设置后悔权,归根到底是对后悔权制度的不了解,更确切的说是对后悔权制度能否很好的实施怀有疑问。后悔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保护消费者应该依靠更规范的交易行为、严格的监管以及经营者的自律,并不是以违背契约精神的方式动摇交易原则。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就是为了能够使消费者有能力对抗不法的经营者。奥维德曾经说过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因此处于交易上强者地位的经营者应该加强自律,规范自己的交易行为。为了能加强企业自律,也需要行业协会的辅助,在行业协会内部设立企业诚信监督部门,收集企业不法行为信息,定期公布,并根据不同的诚信级别作出相应的处理,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将不注重商品质量及信誉的经营者驱逐出市场,并努力培育注重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经营者,最终使经营者及消费者从后悔权制度中获得相应的利益。
3、设立消费者诉讼制度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总会出现一些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消费纠纷,但是我国人口众多,司法资源比较紧张,即使是很少一部分消费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也会给相关部门带来极大压力。消费诉讼不仅标的额小,而且需要迅速解决,否则极易引起交易主体对诉讼效率的不满。为此需要在诉讼部门建立消费者小额诉讼制度,考虑到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在涉及后悔权的诉讼中,可以将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给经营者,以减轻消费者举证困难的现状。对于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和运行,国外已经有较早的尝试了,我国可以吸收其先进经验建立符合国情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只有建立能够适应后悔权行使的司法制度,才能使各种关系和谐相处。相信立法者在参考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与实践的基础上,一定能建立符合我国消费纠纷解决的司法程序。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一项制度,在现实生活环境内中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西方国家成功的实践活动已经给我们提供了指导和方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立法者一定会站在更高的历史高度,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的后悔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