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赔偿】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免责请求权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民法规定泛称过失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违反契约发生的损害赔偿,民法规定虽然以可归责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是可否归责仍然紧紧与有无过失相联系。因此,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要件,可以称为过失或者可归责,必须要以过失为中心。
所谓过失,简而言之,即为特定事件能注意不注意。其程度因具体事件的不同而有轻重之别,通常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作为中心,或者加重,或者减轻。能注意的程度为一般人所不能注意的,不注意的结果是不可抗力;能注意的程度为一般人所能注意的极限,不注意的结果是事变;能注意的程度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不注意的结果是抽象轻过失;能注意的程度为自己处理事务同样的注意,不注意的结果是具体轻过失;能注意的程度为一般人所能注意的起点,不注意的结果是重大过失。
能注意的程度,分为五级。其中“一般人所不能注意”、“一般人所能注意的极限”、“一般人所能注意的起点”三级,都必须能以一般人的注意,亦必须能以客观情况,作为衡量的标准。其余“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自己处理事务同样的注意”二级,有采取主观衡量标准或者客观衡量标准的选择。所谓客观标准,专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自己处理事务同样的注意,必须以自己的具体注意,即主观情况,作为衡量的标准。
能注意的程度如为自己处理事务同样的注意,其注意程度应低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为人的注意能力,如果高于一般人时,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其自己处理事务同样的注意。行为人的注意能力,如果低于一般人时,以其自己具体处理事务同样的注意作为认定标准。
如前所述,判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享有免责请求权,主要要看劳动者的过失程度。汤某接受某公司的工作指示,私下与他人兑换港币,作为财务人员汤某应当知道该行为的违法性,但基于劳动关系的隶属身份,事实上汤某不能亦不可能拒绝某公司的工作指示。某公司雇用汤某从事私自买卖港币的活动,该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某公司不能将自己应当承担的风险而转嫁到劳动者汤某个人身上。同时,由于该交易活动具有相当的风险性,就要求行为人的注意能力,要高于一般常人,并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予以注意。尽管汤某有两位同事陪同,亦小心行事,但人民币还是不慎被人掉包,发现被骗后又及时报警。汤某的此种行为应当属于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抽象轻过失,因此汤某可以向某公司行使免责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