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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17-10-04    人已阅读
导读:原告:英特莱特种纺织有限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被告:北京东铁热陶瓷有限公司(简称东铁公司)案情:英特莱公司是一种名称为“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公开了一种新型防火隔热卷帘,

原告:英特莱特种纺织有限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

被告:北京东铁热陶瓷有限公司(简称东铁公司)

案情:

英特莱公司是一种名称为“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公开了一种新型防火隔热卷帘,具有耐火温度高、耐火极限时间长、使用安全、结构简单、成本低等优点。后英特莱公司发现东铁公司专门生产、销售缺少“薄钢带和连接螺钉”的专利产品的半成品,该半成品包括着色玻璃纤维布、防火布、防火毯和防辐射贴铝箔防火布。防火毯中间有耐高温不锈钢丝,然后再由用户根据需要用薄钢带和螺钉或等同方式连接在一起使用。据此,英特莱公司以间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东铁公司告上法庭。东铁公司则认为所谓间接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制造、销售专用于实施原告专利技术的半成品,所组装完成的最终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本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东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元。东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涉及间接侵权问题。所谓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直接实施他人专利的侵权,但却教唆、帮助、诱导他人实施专利而发生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者教唆他人侵犯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本案即为一典型的间接侵权的案例。本案中,被告制造的防火帘在未安装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前是专用于本专利的半成品,该半成品与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共同构成本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本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被告明确承认其根据客户的要求在防火帘的外部配置螺钉和钢带,因此,客户使用被告制造的本专利的半成品与薄钢带和连接螺钉配套安装使用被告系明知,其主观上具有与他人实施侵害原告专利的故意。同时,被告长期向客户实际销售专用于实施本专利的半成品即被控侵权产品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其与他人共同侵权的事实已经实际发生。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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