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服字[1996]008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直属大厂,中央、部队、省驻穗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和《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现将本市1996年度调整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新标准,以本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有关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所定的1995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47元为基数乘以7‰,即每人月缴纳5.929元。
二、失业职工救济金的发放新标准,以1995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47元为基数分别乘以35%、40%、45%计发,即1—6年工龄的发给295元;7—10年工龄的发给340元;11年以上工龄的发给380元。
三、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发放失业职工救济金的新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县级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调整幅度自行调整。
广 州 市 劳 动 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