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大律师网 2017-10-05    人已阅读
导读: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侵权案件历来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类型。而在侵权行为法中,人身损害赔偿又是其中最具有实践性的一个问题,是侵权损害赔偿的三种赔偿类型中适用最广泛、难点和不同看法最多的一

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侵权案件历来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类型。而在侵权行为法中,人身损害赔偿又是其中最具有实践性的一个问题,是侵权损害赔偿的三种赔偿类型中适用最广泛、难点和不同看法最多的一个。当前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有着前所未有的发展趋势。

以下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例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案例三:2004年4月王某即将结婚之即,王某应邀请到张某家赴宴。就餐时,张某安装在房顶的音箱落下,砸在王某头部,王某当场昏倒。后经诊断为一级伤残,特级护理,系植物人状态。住院一个月后,张某开始拒付医药费,王某回家治疗。同年8月,王某之父母索要医药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继续治疗的医药费9000元,误工费5046元,护理费180877元,残疾赔偿金6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王某之父母的生活费38390元...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儿童摔伤

在幼儿园玩跷跷板时,意外跌落受伤,幼儿园该不该赔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终审时,经调解达成协议,北京某幼儿园一次性给付浩浩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人民币等共计5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4日上午,幼儿园组织浩浩等小朋友做跷跷板游戏,在游戏过程中,浩浩从跷跷板上跌落。浩浩受伤后,幼儿园将其送至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经诊断结果为右臂尺、桡骨双骨折。浩浩于当日入院治疗,11月14日出院。2007年5月9日,浩浩再次住院治疗,5月14日出院...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吴某系一个体老板,做盒饭生意,一天,一家公司让他送二十盒盒饭,他接到电话后,马上就准备了盒饭,送到了该公司的办公楼,结果在出办公楼的时候,吴某不小心头撞上了办公楼的玻璃门上。玻璃掉下来砸在吴某的跟键上,造成九级伤残。

吴某以侵权为诉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代理人出具了办公玻璃门上有警示标识的证据,指出本案若构成侵权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即依法应满足如下四个要件: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道路交通事故

本案我的当事人即原告奚德辉于2007年11月6日18时,被本案被告朱宗洋驾驶的沪EB7726货车在南桥镇育秀路育秀菜场处,由南侧通道向西转弯行驶碰撞由东向西行驶的骑电动车的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2007年11月18日,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朱宗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朱宗洋驾驶的沪EB7726货车系被告上海平坦工贸有限公司所有,其向本案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对沪EB7726货车投保了限额为60000元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全文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汇总

案例1:

2007年5月25日中午时分,本案原告王某在沪松公路6888号处由东向西横穿马路,本案被告于某由南向北行驶,当时雨天,发生道理交通事故,导致王某住院33天,共计花费医药费等7518.15元。2007年11月3日,王某经华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给予治疗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2007年11月15日,王某将于某、张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1656.40元...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酒店住宿

2004年5月23日,商人李某到素以 安全 著称的“大富豪”酒店住宿,下台阶时不慎摔倒,扭伤了脚踝,花去医疗费500元。经查,酒店的楼梯安检合格,但李某认为如果配置更人性化一点,他可能就不会摔倒。

当晚,李某又在“大富豪”酒店客房里遭仇人甲毒打,致成重伤。警方事后从酒店的安全监视系统记录资料中发现,凶手甲在入室作案前,曾尾随李某在短时间内多次上下电梯,但酒店保安人员无一人上前对形迹可疑的嫌疑人进行盘查;李某也曾接到甲的电话,但认为酒店安全...全文

◇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

报送单位: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四川籍农民工张家雄来到西安打工仅四天,便被高空升降机上掉下来的装料车砸成重伤,伤残等级2级、护理等级1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西安市未央区法律援助中心全力以赴,帮助张家雄依法维权,先后三次代理参加仲裁,请求司法鉴定人员上门对伤者进行鉴定,又代理张家雄申请立案,经过大量细致的工作后,提出了医药费、鉴定费、交通费等5项主张共计32 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全文

◇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

报送单位: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李某的母亲蔡某于2004年10月27日早晨从河西乘坐106路50号公交车去伍家岭。结果由于司机驾车不当使蔡某头部重重的砸在车内过道的铁板上,失去了知觉。但司机当时却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将车开到了总站。事发一个小时之后,蔡某才被送进了医院,由于医治无效,蔡某被宣布脑死亡。李朝晖及其家属多次找公交总公司要求协商处理蔡佑兰的善后事宜,但公交公司否认其对蔡佑兰的死亡负有责任,并拒绝赔偿...全文

免费法律咨询请点击发布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