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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同于我国的精神

大律师网 2017-10-08    人已阅读
导读:【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同于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害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

【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同于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害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一般认为其兼具补偿、抚慰和惩罚三重功能。

虽然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同英美法系中存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二者仍存在极大的不同,其最为明显的区别表现在:惩罚性赔偿的使用与否一律由陪审团来决定,原告丝毫没有请求权,而精神损害赔偿须有原告的请求,法官却不能主动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无疑使我国的法治更为完善,但是对于在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全面法制建设时期的国度,人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还处于一个相对幼年的时期,有待进一步提升,不法行为发生之频繁让人觉得社会无真正的公平可言,太多的事例表明,精神损害赔偿也许能使受害人将其转化为物质,使受害人一直以来痛苦的心情有所淡忘。但是,受害人那种曾经被轻视、侮辱的感觉恐怕一生难以平复。也就是说,即使依靠精神损害赔偿也难以将受害人受到的伤害真正填平、恢复原状,留下的是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愤慨情绪和对社会的失望。所以这个时候,一向让人崇敬的法律也是苍白无力的,因为除去刑法外,其他法律都不具有满足受害人报复情绪的功能,但遗憾的是刑法的适用范围有限。因此,我们不如效仿一下讲究实用主义的英美国家,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来救济这个时候的法律上的弱者,维护正义。既然我们不得不承认某些特殊情况的存在,那么基于真正的公平原则和对受害人实施有效救济的原则,在民事法律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件有意义的事情。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惩罚或制裁功能是值得进一步推敲的,虽然在其表面上,受害人得到了比其表面损害更多的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虽为无形损害,但仍是一种实际损害。给予受害人一定的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其精神受害的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严格的说甚至还远远不够,也就更不用说给予加害人一定的惩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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