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用性的艺术品,是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结合成的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律词汇》将实用艺术品解释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例如小装饰品、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但是,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只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明确规定了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并将具体立法操作留给了各个成员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了非新颖或者非原创的工业品艺术设计的保护,实际上也可以视为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我国立法只有1991年《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提到了保护国外实用艺术品,但是既没有明确规定实用艺术品的概念和类型,也没有界定实用艺术品和美术作品的关系。从该规定来看,国外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是25年,而美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则是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这两者不是简单的上下位关系。否则,就会形成对国外实用艺术品的“低国民待遇”或者是“超国民待遇”。
关于实用艺术品,学理上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从作品构成上分析,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离的作品才是实用艺术品;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实用性和艺术性相分离的作品才是实用艺术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论实用性和艺术性是否可分离都是实用艺术品。按照广义的概念,实用艺术品分为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与实用性和艺术性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一般而言,艺术成分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具有创造性的实用成分则可由专利保护。因此,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可分离的,著作权可以通过单独保护艺术成分来实现自身价值功能,而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不可分离的,版权通过保护实用艺术品就间接保护了可能属于专利范畴的实用成分。从产生过程分析,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手工制作的作品才是实用艺术品;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否手工制作,只要满足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特征的,均属于实用艺术品。按照广义的概念,实用艺术品也可以分为手工实用艺术品和工业实用艺术品。虽然保护实用艺术品以作品反映作者的创意和思想为限,但是一般而言,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中美术作品的判断标准是需要体现艺术家的创意,而美国、德国等立法例则通过区别出艺术成分和找寻审美意义来判断美术作品。因此,在实用艺术品保护上,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一般以手工或者单件制作作为体现艺术家创意和思想的具体标准,而西方立法则保护具有审美意义和能分离艺术成分的实用艺术品,不论是手工制作,还是批量生产。但是,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立法有突破手工实用艺术品,趋向保护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