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费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给付生活费也即扶养费的。本案起诉期间,女方与其成年儿子均无稳定的收入,维持日常生活确实困难,双方就生活费的支付上达成调解协议应当视为对夫妻财产形成新的约定,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