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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角度看劳动者的过错

大律师网 2017-10-09    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者损害赔偿】从《合同法》角度看劳动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均以劳动合同来维系他们的关系。合同应当得到充分履行,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法则。用人单位有责任对员工承担诸

【劳动者损害赔偿】从《合同法》角度看劳动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均以劳动合同来维系他们的关系。合同应当得到充分履行,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法则。用人单位有责任对员工承担诸如支付报酬、安全生产、提高福利等义务,同时,员工对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付出劳务,在工作中应当尽心尽职等。

《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劳动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劳动职责、安全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依约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应当得到充分履行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法则。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缔约方,同时也成为了用人单位的一分子,应当在履职过程中尽职尽责,妥善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劳动者如果消极怠工甚至恶意破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已经违背了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时的目的和初衷,且劳动者不做为或者恶意破坏行为已经显属违约,让违约的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责罚是必要的,也符合《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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