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变更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大律师网 2017-10-11    人已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针对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针对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虽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但登记所有人未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实际所有人以其名义运行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应当与实际所有人就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 责任承担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