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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鉴定费的垫付:

大律师网 2017-10-15    人已阅读
导读:【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关于鉴定费的垫付: 对进入诉讼程序后鉴定费由谁预交的问题,目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制定审理医疗纠纷的司法解释中,提出了几种讨论意见,各级医院及代理律师都在呼吁由医患双方共同预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关于鉴定费的垫付:

对进入诉讼程序后鉴定费由谁预交的问题,目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制定审理医疗纠纷的司法解释中,提出了几种讨论意见,各级医院及代理律师都在呼吁由医患双方共同预支。

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属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医患双方共同预交鉴定费;由卫生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交鉴定费;进入诉讼程序之后,由于医院负有举证证明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义务,根据新的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申请鉴定后,一般是由医院预交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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