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五一”旅游黄金周眼看要到了。近日,有城市出台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予以退换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退换;有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并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这对打算出游的人来说,无疑是条好消息。
出游时间短,又是在陌生的购物环境,游客们不可能在所购物品的量、价做得像平时那样有效率,但出了问题,如果不是太贵的话,也几乎不可能千里迢迢去与商家交涉。可是,这商场可是你旅行社亲自指定的呀!更有甚者,一些素质不高的导游在利益的驱动下,与一些景点购物点人员内外勾结,欺负游客人生地不熟,将游客们的钱包宰出一道道血口子。你旅行社咋能就不问了呢
选择旅行社,人们无非是看中它的专业筹划能力,以及组团出游的均摊成本低廉等等。旅游者按照合同出了足够的钱,就是相当于购买了一定质量的旅游服务。但是,优质的服务并不是仅写在合同上的,出游后带来许多新的矛盾与问题,其实也是涵于旅游整体服务中的。做旅游大概念,其中也应包括细节的快乐。如果细节做得不好,这会伤及顾客对整个旅游产品的满意度,继而影响到旅游产品的长期销售和推广。
有些旅行社对顾客只管硬路线———景点一二三四五都到了完事,软服务却跟不上,或干脆就“忘了”。这一方面说明旅行社还没有很好的树品牌意识,另一方面,也说明行业监管可以适当地“出手”,在规则理顺和调整可以有所作为。
该规定的出台,让旅行社承担协助旅游者退换的责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可以得到先行赔偿,加强了对游客弱势一方的保护,可以让双方责任与义务更好地平衡。虽然具体的实施细节有待进一步推敲,但肯定对当地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长远的促进作用。笔者以为,在“五一”旅游黄金周来临之际,该举措值得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同步借鉴、推广和探索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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