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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要防止走过场

大律师网 2017-10-19    人已阅读
导读:价格听证要防止走过场 近日,由于油价上涨,北京市将召开价格听证会,就出租汽车价格调整问题听取意见。对此,社会各界争议很大,一部分人认为:油价上涨的确给出租车行业带来了困难,对于出租车价调整可以理解;另一部

价格听证要防止走过场

近日,由于油价上涨,北京市将召开价格听证会,就出租汽车价格调整问题听取意见。对此,社会各界争议很大,一部分人认为:油价上涨的确给出租车行业带来了困难,对于出租车价调整可以理解;另一部分人认为:出租车行业是政府特许经营的行业,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因资源的特殊性和一定程度的稀缺性,其盈利空间完全可以承受油价上涨的压力。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分析,其现存问题多源于管理成本过高、支出不合理,应通过公司内部挖潜解决,如:降低管理成本、减免“份钱”等,不应由处于弱势地位的司机和乘客为公司经营问题“埋单”。出租车行业应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不能承受经营风险的公司理当被市场淘汰。即将召开的北京市出租车调整听证会,更成为各方瞩目的焦点。

价格听证制度在国外虽然比较普及,但在我国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近几年,有关供电、供暖、供水、燃气服务、公园门票、民航、公共汽车、药品价格、有线电视等各方面的价格听证会已举办多次,听证于民的理念、民主议政的机制正逐步形成。但是,随着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人们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更多的人从最初的欣喜转为更深切的关注,从听证的程序,到听证的实质效果,他们期待着听证制度更加公开、公正、透明,期待着民意得到更多的体现。

今年315期间,中消协和甘肃省消协专门就此话题邀请有关人士进行了座谈、讨论,据反映,目前,价格听证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绝大多数价格听证会是“逢听必涨”,但其涨价理由常常让人难以信服。某些公用事业、公共服务业一边要求提高收费价格,另一边却在支付巨额工作餐费、给予管理层高薪、为工作人员提供业内特殊福利待遇。其结果必然会导致:听证会涨价,公司赚钱,百姓埋单的怪现象。

(二)听证会制度本身尚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严密。价格听证过程不够公开、透明,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听证代表的选拔程序不明,有的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不为消费者说话,专家及特邀人员的意见倾向性过强,听证结果难孚众望;听证会议题的设置不够科学,重在探讨应涨多少,对于该不该涨、除涨价外是否有其他方式解决问题不在关注之列;听证过程中,缺乏相互质疑和辩论;听证结果对最终决策未能形成有效的制约。有些听证会上虽然反对呼声强烈,但很难否定涨价的决定,顶多是少涨一些。

(三)消费者与经营者代表之间实力悬殊,信息严重不对称。把握公司运营成本是遏制涨价要求的关键所在。但是,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资料均由经营者提供,由于价格成本调查的专业性极强,消费者代表在质证、分析、反驳等各方面处境十分不利。

(四)听证会的组织者应充当主持人的角色,让各方代表充分发表意见,阐明观点,但在实践中其中立性常被质疑。有的行业在开听证会之前,就已定好了涨价的基调,让人难以接受。

我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价格听证制度是政府听取民意、通过价格杠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也是公众、特别是消费者参与政府有关工作,表达自己意愿和要求,争取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推动听证制度不断完善,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甘肃省消协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法律体系。在价格听证方面,我国已出台了一些规章、规定,但并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现有的一些内容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配套措施。例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25条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由于种种原因,多数人的意见不见得就合理,对于听证意见应求实质,如果理由充足,即使只有一个代表坚持,政府也应考虑,“少数服从多数”不应成为定价准则。此外,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一旦方案进行调整,如何确定是否应当重新听证对于同一行业的调价频率是否应有限制性规定听证会可否一次作出原则性规定指导今后若干情况下的调价行为如何保障听证代表的质询权利、意见反馈建立健全价格听证法律体系,在程序规则、成本审核、监督机制等方面做出更严密、科学、完善的规定,有利于价格听证工作的法制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二)严格代表选拔制度,保证消费者代表的名额和发言权。征集和确定听证会代表,并保证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是开好价格听证会的重要一环。《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9、10条虽然对听证会代表的构成、产生方式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代表的选拔程序、名额分配、背景情况等并无具体要求,以致实践中常会出现各种问题。现实中,消费者的力量分散,利益表达机制缺乏,为更好地反映其诉求,防止其名义被滥用,我们建议,一是消费者代表的选拔应由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组织负责,通过明示标准、公开征集、摇号确定等方式组织落实;二是听证代表的总体名额应合理分配。由于政府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学者都有各自立场,而价格决策主要影响公众利益,因此,消费者代表的名额应多于经营者代表与其他人员,并由立法予以明确;三是消费者代表的准备、发言时间以及调查经费应给予保证。目前,听证材料送达代表的最低时限仅为10日,建议延长至一个月以上,并提供相应的调查、取证费用,使其能够做好相应准备;在听证会上还应给予消费者代表足够的发言、质证和辩论时间,保证其有效参与、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听证程序,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6条规定,“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这种监督应当贯穿于价格听证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首先,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应向社会公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公布调价方案及其理由;公开征询听证议题,参考民意进行修定;公开选拔听证代表,保证其能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在听证过程中,应由新闻媒体全程报道、现场直播,让公众了解会议的具体情况以及会上各方的主要意见,依法行使监督权。第三,在会议结束后,应公布听证意见的取舍结果和理由。对于消费者代表在会上所提重要的未被采纳的意见,由有关部门做出合理解释,公开反馈。

(四)加强成本监审工作,强化违法责任追究。价格调整要有充分的理由。近年来,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业要求涨价的主要理由是“成本增加,不涨价就会亏损”。但是,真实情况如何,只有他们自己知晓。目前,有的听证会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人,并自行委托相关机构对企业提供资料进行评审,其评审报告难免引人疑虑。成本监控与价格决策密切相关。为此,我们建议,一是由价格主管部门建立长期的成本监测机制和价格管理数据库,掌握主要行业的有关信息,避免过份依赖企业单方提供的成本资料;二是由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实施强制评审,提高价格听证资料的可信度;三是对于成本一时难以理清、又想调价的行业,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为期一年的成本监控,以获取有效的成本信息;四是对于评审机构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给予更为严厉的惩处,以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水、电、气、热、煤、有线电视、出租车、公交车等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业的价格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很多弱势群体。由于背景特殊,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消费者无从选择、无力对抗,一旦监管失控,极易损害消费者权益。近几年,上述行业的收费价格几乎年年看涨,而城市普通居民的工资却并没有多少改善,这样就给低收入群体带来很大的生活压力。民力是有限的,调价不能成为目的,对于上述企业而言,他们占据着社会公共资源,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引入竞争机制,改善经营管理,减少成本支出, 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才是根本出路。

有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18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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