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伤的认定 问:因公外出或者在出差途中发生事故? 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参加会议等凡属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并不是个人因素造成的伤亡,外出期间视为工作时间。因此,此情形应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
特殊工伤的认定 问:因公外出或者在出差途中发生事故?
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参加会议等凡属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并不是个人因素造成的伤亡,外出期间视为工作时间。因此,此情形应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
答:此多涉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职工伤害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若是再上下班途中因路滑,当事人疏忽大意等原因,自己不慎受伤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的,均不认定为工伤。
问:职工因工负伤愈后,旧伤复发?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仍按因工伤处理。第36条规定:“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问:工间休息期间突发事故?
答:职工在工间休息期间仍属上班工作时间,若在此期间受事故伤害则认定为工伤。
问:休息期间为接下来的工作做准备工作而受伤害?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再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项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问:职工在单位集体的宿舍、食堂等非工作场所受害?
答:职工在集体食堂就餐发生中毒事件,在宿舍因设施不安全等造成职工受伤害的情形,通常视为工伤。当然,亦可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无论怎样均有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问:新职员未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临时上岗不久)?
答:此种情形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应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现在最重要的是证明当事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当事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不是当然明析。只得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证明。诸如上岗证、工作服、工资单、工友的证明等都可以作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问:职工再单位自杀生亡?
答:职工因自杀死亡不能按工伤死亡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职工有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不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区域。
问:因工作受伤,但事后发作才察觉?
答:通常情况下,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负伤,并有医院诊断证明负伤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认定为工伤。但应当注意的是,因为时间的原因可能会导致确定工伤有较大难度。所以,应注意即时治疗,以利于伤者康复以及认定时的调查取证。
问: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等过错行为?
答: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亦称无责任补偿原则)。即是当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劳动者本人是否负有事故责任,受伤者均应无条件的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即无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如果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醉酒行为所致本人受伤、自残、自杀等情形则属例外。
问:工作前饮过酒,工作时受伤?
答:此种情形应具体问题区别对待,若有权威机构的证明材料证明劳动者工作时已经醉酒,则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若所饮酒量为致劳动者醉酒,则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排除性规定。
注:此处所称醉酒,是指由于一次性大量饮酒引起一种急性酒精中毒,与普通饮酒后的人相比,其行为控制能力差,危害性大。
问:职工在临时工棚意外受伤?
答:此多发生在农民工朋友身上。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因在于,临时工棚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其目的是为工作方便而给劳动者提供休息的场所,劳动者的休息当然是与工作不可分离的部分。另外,可以参考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的相应规定。
问: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答: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并不影响职工的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伤亡等情况,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标准予以赔偿,并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赔偿金的全部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一项法定义务,企业并不得侵犯职工(雇工)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注:区别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工伤保险是为社会保障实行的一种国家强制险,企业必须参加。但其他的如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用人单位遵循自愿原则选择是否参加。前者是一种社会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旨在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而后者是一种营利保险,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二者并不冲突,互补影响。
问: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伤亡?
答:依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及《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文件的规定,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期间遭受意外伤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问:保姆在雇主家意外受伤?
答:第一,如果保姆是自行与雇主或经中介机构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发生意外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二,如果保姆是受家政服务公司委派从事工作的,因工作原因受伤则属工伤。另外,第一种情形通常是通过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实施救济。
问:替工人员工作中伤亡?
答:顶替上班人员在工作中意外伤亡,若用人单位默许或同意其提供替工,则应认定为工伤。
问: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伤亡?
答:属于在校生的实习人员因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简言之,不算是正式工作人员。当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实习人员与用人单位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问:大学上兼职、暑假打工?
答:此类案件的关键是大学生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合法的劳动主体资格,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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