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关于药品及医用耗材统一招标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和医用耗材统一招标采购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招标采购活动各方应公平、诚实、守信,确保自治区药品“三统一”和医用耗材统一招标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和医用耗材统一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分类及收取标准
第四条 保证金分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招投标人在药品和医用耗材投标前向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交取的约定违约金。收取对象为所有参与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招标采购的投标人。
(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配送企业在签定中标药品和中标医用耗材的销售配送合同后,向招标人(自治区药品及医用耗材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药招办)交取的合同履行约定违约金。收取对象为所有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统一招标采购的中标人和被确定为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中标药品、医用耗材的统一配送企业。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按投标人所投药品或医用耗材品规数收取,每投一个品规收取1000元,收取保证金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
第六条 中标药品履约保证金:根据中标人中标药品品规数分段收取:
(一)中标5个以下品规(含5个),按每个品规3000元标准收取;
(二)中标5个以上品规(不含5个),按每个品规种2000元标准收取,但中标人中标药品履约保证金收取最高金额不超过3.5万元(含3.5万元)。
第七条 中标医用耗材履约保证金:根据中标医用耗材按分类分品规分段收取:
(一)常用医用耗材:中标5个以下品规(含5个)按每个品规2000元标准收取;中标5个以上品规(不含5个),按每个品规1000元标准收取,但中标人每个采购周期内中标医用耗材履约保证金收取最高金额不超过3.5万元(含3.5万元)。
(二)特殊医用耗材:中标5个以下品规(含5个),按每个品规3000元标准收取;中标5个以上品规(不含5个),按每个品规2000元标准收取,但中标人每个采购周期内中标医用耗材履约保证金收取最高金额不超过4万元(含4万元)。
第八条 配送企业履约保证金:中标药品统一配送企业每家企业按50万元标准收取;中标医用耗材统一配送企业每家企业按20万元标准收取。
第三章 收取部门及程序
第九条 报经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同意,自治区财政厅核准,投标保证金由自治区招标局收取,履约保证金由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取。
第十条 保证金收取程序:
(一)投标人在开标前的规定时限内,到自治区招标局按规定标准交纳投标保证金,并领取缴款票据。
(二)中标人领取中标药品和医用耗材中标通知书前,到指定单位按规定标准交纳保证金后,凭收取票据到自治区招标局领取中标通知书。
(三)经自治区药招办审批的全区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到指定单位按规定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
(四)管理人员收取保证金时,票据中必须写明中标药品品名、分级、中标序号、中标企业名称及交款人签名。
第四章 保证金的扣除
第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招标机构视情节轻重,以书面通知形式直接扣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投标品种的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机构相关人员串通投标的;
(二)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恶意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投标人不遵守招标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投标人中标后没有按规定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的。
第十二条 中标企业(中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区药招办视情节轻重,以书面通知形式直接扣除中标人部分或全部投标品规的履约保证金。
(一)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没有与自治区药招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所有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签订供货合同的;
(二)中标人因中标品种生产成本增加、因获利较小或原材料上涨,不愿意继续供货的;
(三)中标人因中标品种生产能力有限不能向配送企业或医疗机构及时供货,时有时无,影响配送企业仓储的;
(四)中标人因向招标人、招标机构和配送企业提出政策性规定以外或订交供货合同内容以外的条件受拒绝,而不愿继续供货或供货不及时的;
(五)中标人向配送企业提供中标药品或中标医用耗材有“串货”现象的;
(六)中标人不及时向医疗机构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
(七)中标人因其它原因,不向配送企业供货的。
第十三条 配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药招办视情节轻重,以书面形式可直接扣除配送企业部分或全部履约违约金。
(一)从非中标人或中标企业采购中标药品或中标医用耗材的;
(二)配送企业没有经审批确定自行扩大配送区域或串区域配送中标药品,扰乱配送市场秩序的;
(三)配送企业没有经药品监管部门审验和药招办审批自主设立网点配送中标药品和中标医用耗材的;
(四)配送企业配送工具,配送网络功能不健全,信息建设滞后,不能满足统一配送工作的;
(五)配送企业擅自强迫中标人增加配送服务费,或拒绝向医疗机构提供对合理退还中标药品和中标医用耗材特殊技术服务要求的;
(六)配送企业中标药品品种仓储率未达到90%,中标药品计划配送到位率未达到95%的,中标医用耗材计划配送到位率未达到100%的;
(七)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企业结算货款的;
(八)配送企业以委托中标人中标而拒绝与其他配送企业订立相互供货合同的。
第五章 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四条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投标过程中无违约行为,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收取部门凭原收取票据无息退还。
第十五条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在采购周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收取部门无息退还。
第十六条 中标人和配送企业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期限结束后,中标人和配送企业如果没有违约行为,由收取单位凭原收取票据无息退还。
第六章 管理及监督
第十七条 保证金收取单位必须开设专户,做到专账专票专人管理,并按要求填报保证金收取报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区药招办。(报表附后)
第十八条 在整个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招标采购活动中,因投标人、中标人和配送企业的违约行为扣除的保证金(含利息)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保障专项经费用于建立自治区药品及医用耗材“三统一”考核奖励机制,以推动全区药品“三统一”惠民政策落实到位,惠及百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履约保证金没收通知书
No.
:
你企业中标的级别 、招标序号 、通用名 的
药品,因中标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现没收你企业中标药品(医用耗材)履约保证金 元,并记违约行为一次。
自治区药招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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