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诉讼患方如何得到完整病历
医疗损害诉讼中,第一次开庭时人民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此时医患双方对已经封存的病历折封,患方应当通过证据交换的方式复印出完整病历,并通过专业的医疗咨询机构对于是否存在伪造病历、篡改病历、销毁病历、隐匿病历等进行分析咨询。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损害诉讼中患方承担有举证责任,患方要完成这一举证责任,能否取得完整病历就显得特别重要。但在现实中,患方只能从医院复印到客观病历。
那么患方怎样才能获得完整病历呢
患方应当把握好第一次开庭法庭组织质证的机会,从人民法院复印病历。
对于从人民法院复印病历,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主动主持双方交换证据,复印病历,有的则应医方的要求,不准许复印病历。
对于后者,我们认为患方在庭上应当坚持要求进行证据交换,而不要只是要求复印病历。如果人民法院还不通允许,患方应当当庭提交进行证据交换的书面申请,如果这种情况下还不允许,患方只能在庭后找相关的领导了。
我们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患方负有举证责任,患方举证其证据的唯一来源只有病历,如果患方不能在第一次开庭时得到完整的病历,患方在下一阶段的诉讼、鉴定将完全无法进行,所以第一次开庭时,患方一定要依法复印到完整病历。
患方在第一次开庭前也应当注意已方需要完成的事项:
自已一方的证据一定要在举证期内全部举证完成,因为进行证据交换后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提交证据了;
在法庭上,病历的意义已经不是其在医院内的病历,而只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证据,在法庭上与复印病历有关的规定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而不再适用于其它规范。
如果法官或是医方引用《病历书写规定》等规定不同意给予复印全部病历,则患方应当坚决、果断地依据《证据规则》申请证据交换。
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对病历真实性进行延期书面质证的申请,这是因为对病历质证需要由医学专业人进行,同时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延期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是必须的。
复印病历后一定要找到专业的咨询人员或鉴定机构进行分析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