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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资产的并购

大律师网 2017-10-31    人已阅读
导读:对外国资产的并购 HSR法《豁免条例》第802.50条规定:“除非并购人因并购所持有的被并购人位于美国之外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在美国或进入美国的销售额超过5000万美元,否则收购位于美国境外的资产豁免《克莱顿法》

对外国资产的并购

HSR法《豁免条例》第802.50条规定:“除非并购人因并购所持有的被并购人位于美国之外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在美国或进入美国的销售额超过5000万美元,否则收购位于美国境外的资产豁免《克莱顿法》下的申报义务。当被收购的境外资产超过第款规定门槛,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并购仍被豁免:并购人和被并购人都是外国人;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并购人和被并购人在美国或进入美国的总销售额少于1.1亿美元;并购人和被并购人在美国的总资产额少于1.1亿美元;且并购不符合克莱顿法第7A条[23]的标准。”也就是说,被并购资产在美国产生的销售额低于5000万美元的,一律豁免申报;即使超过5000万,如果并购当事人都是外国人、并购双方在美国总销售额和总资产额分别低于1.1亿美元且并购人在并购后所持有的目标企业资产总额低于2亿美元的,也无需进行申报,从而对并购外国资产尤其是外国人之间发生的资产并购尽量较少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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