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未来的走向及患方的应对方法
以终结医疗损害诉讼司法过程存在二元化现象为已任的《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颁布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无合法资质的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被该法终结。
然而,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上述《通知》中一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为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留下了一丝缝隙。针对这一丝丝缝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0天后立即作出反应,在2010年7月9日下发《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医疗损害鉴定仍应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当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予准许。
上述两个通知,使医疗损害鉴定目前在江苏省又回到了《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状态。可以预计,不久的将来,各高级人民法院又会象当年下发《关于审理医疗损害案件指导意见》一样,纷纷下发类似的规定,并同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案件中,“医疗损害鉴定仍应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
悲观地认为,医疗损害鉴定仍然存在二元化的局面,目前在局部地区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且有可能成为全国性的普遍现象。当年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案件指导意见》使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为医疗损害诉讼的必经程序,今天后这种必经程序仍然可能继续存在。
那么,在《侵权责任法》框架下,在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仍然存在的情况下,患方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应当怎样应对呢
假如医学会所组织的鉴定仍然是今后医疗损害诉讼的必经程序,我们认为患方应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应对医疗损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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