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保证金退还】关于民事强制执行中的拍卖保证金如何处理
法院委托的强制执行拍卖中,法院收取了竞买人的拍卖保证金,成交后买受人迟迟不支付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法院收取的拍卖保证金该如何处理
法院委托的民事强制执行拍卖中的保证金与一般社会委托拍卖中的保证金有所不同。在社会委托中,我们通常将拍卖保证金看做是拍卖人与竞买人或买受人之间约定的结果,因此保证金可以根据拍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民事强制执行拍卖中的保证金则不同,因为民事强制执行拍卖中的保证金不是约定的结果,而是法定的保证金,通常由法院收取和保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保证金应冲抵成交价款,未拍卖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
如果买受人反悔,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情况是,法院宣布标的收回,不再委托拍卖人再行拍卖,这时法院应从保证金中扣除拍卖人的拍卖佣金和其他费用损失,剩余保证金应当退还给原买受人;另一种情况是,法院委托拍卖人对标的再行拍卖,再行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成交价时,法院应从保证金中扣除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的佣金,剩余保证金退还原买受人。
无论第一种情况还是第二种情况,如果保证金数额不足的,法院可责令原买受人补交。但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原买受人拒不补交的话,拍卖人无需起诉原拍买受人,而是由法院直接强制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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