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进口商开信用证指定船务公司的不合理性

大律师网 2017-11-03    人已阅读
导读:国内某厂销往非洲的棉布是由当地法国进口商,由于习惯其报价条件为成本加运费价(CFR),但法国进口商所开来的信用证均指定隶属于运费同盟的CMCR公司独家承运。而其他国家销往非洲的棉布则不受此限。因此,使我方的运
国内某厂销往非洲的棉布是由当地法国进口商,由于习惯其报价条件为成本加运费价(CFR),但法国进口商所开来的信用证均指定隶属于运费同盟的CMCR公司独家承运。而其他国家销往非洲的棉布则不受此限。因此,使我方的运费较之其他国家高,对我方出口竞争不利,请问有何解决方法?
由于合同规定条件是CFR,因此进口商所开信用证指定船公司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交货或撤消合同。但为了促进出口,可以采取妥当的解决办法:
()我方可以提供几家船公司供买方挑选,以避免买方指定运价较高的船公司,对我方出口不利。因为依照国际商会的INCOTERMS990,A3(a) 规定: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航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或适当的内河运输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从上述规定知道,租船订舱乃是卖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买方要求指定船公司的情况下,卖方提供船公司供买方选择是无可厚非的。
(2)如果买方一味要求指定轮船公司,就根据INCOTERMS规定,取消CFR条件,改按FOB报价,这样一来,就由买方负担费用及风险去租船订舱,运费的高低和我方无关。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