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而引发的争议如何救济

大律师网 2017-11-05    人已阅读
导读: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于职业危害频繁的工业化时期,以劳动者为直接保护对象。在五大社会保险项目中,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是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最为普遍的保险项目,也是与劳动者生命和健康最直接密切相关的制度安排。

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于职业危害频繁的工业化时期,以劳动者为直接保护对象。在五大社会保险项目中,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是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最为普遍的保险项目,也是与劳动者生命和健康最直接密切相关的制度安排。

法律咨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而引发的争议如何救济

律师回答:

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注意的是,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易德祥律师

易德祥律师是昆明本地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系,从事法律事务近十年。 从业以来,办理过多起省内外经济诉讼、行政诉讼、经济合同诉讼、刑事辩护,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本律师一直严守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对每一个当事人都以身作则,尤其擅长于房屋拆迁安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工伤事故、劳动合同、经济合同、人身损害、土地房产、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经济仲裁、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企业破产方面的法律事务,在这些领域的法律事务具有很深的造诣,为当事人换回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办公电话: 13330533199,13529112345,13529370000 E-mail: yifazhiguo@yeah.net

联系地址: 昆明日新中路凯旋花园E幢8楼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