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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外伤亡赔偿案件中其他应当注

大律师网 2017-11-08    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路外伤亡赔偿案件中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铁路运输企业应尽到充分警示、保护的义务 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国有超大型运输经营企业,在依照市场规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也同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路外伤亡赔偿案件中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铁路运输企业应尽到充分警示、保护的义务

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国有超大型运输经营企业,在依照市场规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也同样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铁路法》第42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法律、法规都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要尽到充分警示和保护的义务。法官在审理路外伤亡赔偿案件,特别是在涉及减、免责条款的时候,更是要认真审查铁路方是否已经并且充分尽到了法定安全防护义务,如若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则应当判令仍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应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对路外人员造成损失,还会对铁路运输企业甚至是第三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可是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铁路路外伤亡赔偿案件都是路外人员向法院提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的诉求。铁路运输企业在应诉中多是要求法院驳回起诉,基本上没有提出反诉的,更鲜有铁路运输企业向责任人提出索赔诉讼的。铁路运输企业是在市场经济调控下运营的独立法人,依照市场规律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天职,也是其存在的根本。笔者从公平保护原则的基点出发,认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现实情况具体分析,在己方已经充分尽到法定安全防护义务,且损害确由路外人员引发并给铁路造成了巨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向法院提请依法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切实的保护。

、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人道主义救济

铁路作为目前社会最大众化的交通工具,因其行驶速度快、载重量大、紧急制动距离长等特点,铁路运输企业即便在经营活动中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但实际上仍然避免不了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在列车大提速以后,随着铁路线路的扩张和列车运行密度的加大,此类事故的发生几率也势必将不断攀升。虽然铁路运输企业对于某些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失,但毕竟是在铁路创造利润的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害,也是作为一个群体的企业对单独的个人造成的损害,因此铁路运输企业在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承担一定程度的社会救济责任符合当前社会伦理观的要求,也可以满足普通公众朴素公平观的心理层次需要,进而能够更好的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远大目标。

、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应加强调解工作

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调解优势,积极引导,力争使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尽量避免上访、缠诉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这就要求人民法官在平时注重学习和研究调解艺术,不断探索调解工作新方法,着力提高调解水平。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为目标,加大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减少当事人的对抗,力争达到法律和社会效果最完美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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