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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大律师网 2017-11-11    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范围 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并非必然都是全部责任,而是要取决于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毕竟,设定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为了使其成为一种责任保险制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范围

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并非必然都是全部责任,而是要取决于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毕竟,设定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为了使其成为一种责任保险制度,对安保义务的违反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该行为所遭受的否定评价应当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安保义务人“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的确定就直接关系到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故应当遵循社会价值的基本判断以达到平衡利益的目的。我们应当清楚的认识到法律制度对社会利益的平衡作用,并正确地把握这个平衡。一方面要给予受害人必要的充分的保护,以使其受到损害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经营者对损害可预见、可控制的程度及其经济赔偿承受限度。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范围和直接侵权人的责任范围往往是不一致的。最基础的一点来说,它们都是侵权行为,但是直接侵权人有很多情形是故意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基本上都是过失,过失和故意起码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就不一致,此外,在财产方面的赔偿也可能不一致,这个不一致就是说;经营者能不能够预见、能不能够制止、能不能够防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陈现杰法官在第180期“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中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能不能够防止、制止损害讲了一个生动的例子;就是在麦当劳里面的一位老太太被歹徒扎了一刀,又被抢了包,就起诉了麦当劳,法官判决麦当劳赔偿。后来又有一个蒙面歹徒端着机枪对顾客进行扫射,死伤了很多顾客,后起诉到法院要求麦当劳赔偿,法院就不支持。不支持的理由就是说麦当劳只是一个快餐店,一个快餐店要制止这样的蒙面歹徒开枪扫射的行为,他没有这个能力,因此,麦当劳就不承担责任。这个例子所讲的就是,经营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制止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这个“度”的把握不是单靠文字上的论述就能够解决的,他需要在掌握这种理念的基础上,根据各案事实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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