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下面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消费税的各种筹划方案介绍如下: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选择。
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
1.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应是商家。所谓连续生产,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流通。因此,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的外购消费品仅限于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的,不包括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另一方面,同品种的消费品,在同一时期,商家的价格往往高于生产厂家。由此可见,生产厂家是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道选渠道,除非厂家的价格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后的余额比商家的价格高。
2.当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应向对方取得普通发票,以获取更多的消费税抵扣。
例,从某厂家购进应税消费品,支付价税合计100000元,消费税税率30%。
若取得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100000÷1.06x30%=28300.19(元)
若取得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100000÷1.17x30%=25641.03(元)
取得普通发票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28300.19-25641.03=2659.16(元)
该笔业务,对销售方来说,无论是开具何种发票,其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不变的,对购买方来说,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所以并不增加增值税税负。很显然,对购买来说,在这里普通发票的“身价”超过了专用发票。
二、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销售成套消费品。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举例说明: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
(30+10+15+25+8+2+10+5)x30%=31.5(万元)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应纳消费税为:(30+10+15)x30%+(25+8+2)x17%=16.5+5.95=22.45(元)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5=9.05(元)
三、对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或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仍引用上例。若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
四、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选择。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通过测算,我们不难发现,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因此,企业可根据这个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