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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的取保候审的程序

大律师网 2017-11-14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取保候审的 , 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取保候审的 , 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 , 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取保候审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 , 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有: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 。 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 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如果期限届满 , 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 ,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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