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18日 国税明电[1993]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
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将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为了保证新税
制的顺利实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实行增值税一般认定制
度。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有关表格和印模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今年的认定工作必须在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完成。由于时间紧迫,各地可视具
体情况采取简化原则办理认定手续。
二、因今年的应税销售额尚无法确定,可根据企业上年实际应税销售额或今年预
计应税销售额认定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具体根据哪年应税销售额认定,由主管
税务机关确定。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按下列标准确定,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
施细则》公布后再作调整: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
额在10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
附件(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印模(略)
下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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