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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之司法救济

大律师网 2017-11-16    人已阅读
导读:(一)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请求权竞合)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

(一)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请求权竞合)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如果该商品或服务由于有缺陷而构成加害给付,则会出现违约责任和产品责任竞合。消费者(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之诉)或者依照《产品质量法》要求其承担产品侵权责任(侵权之诉)。消费者之外的其他受害人只能提起侵权之诉。若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只能提起侵权之诉。

当然,产品责任只能提起侵权之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和《产品质量法》第43条原告为赔偿权利人(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被告为生产者或销售者或生产者和销售者。

(二)举证责任及抗辩事由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虽未明文规定如何举证,但按一般法律原则,也应是由受害人举证。生产者产品责任构成的三个要件(缺陷、损害、因果关系)都须由原告举证,而生产者过错不属责任构成要件故无需举证。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是十分必要的。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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