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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二)

大律师网 2017-11-17    人已阅读
导读:1993年12月27日 国税发[1993]150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试行)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 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1993年12月27日 国税发[1993]150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试行)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 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
1993年12月27日 国税发[1993]150号

专用发票规定
(试行)
第一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领购使
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
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
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刷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船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
发票。
下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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