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因住院治疗而产生的超出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的费用支出,这在性质上也是一种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而且此损失也与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应当进行赔偿。
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进行赔偿,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了赔偿标准为“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也作了规定,即“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及《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也作了相关规定。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问题上,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更为完备和具体。在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外,还规定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比较之下,新的规定更有利于对赔偿权利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