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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外贸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有何新的变化

大律师网 2017-11-24    人已阅读
导读:1996年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中规定合资外贸公司应在经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内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未经批准,不得经营其他业务。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

  1996年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中规定合资外贸公司应在经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内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未经批准,不得经营其他业务。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规定合资外贸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经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内自营或代理货物、技术进出口及相关服务,经营本公司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这里明确增加了经营本公司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这使得合资外贸公司的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
  对于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的管理基本上没有变化,即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合资外贸公司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配额、许可证后,方可进口或出口。合资外贸公司进口或出口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的进出口商品,须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进出口商品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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