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妻子生活不能自理 撒手丈夫依法要尽扶养义务

大律师网 2017-11-29    人已阅读
导读:一对结婚近二十年的夫妻,在儿女已近成人之时,妻子却患上了脑出血,丈夫却不管不问,万般无奈之下,妻子一纸诉状,将负心丈夫告上法庭。1月20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闫某扶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

  一对结婚近二十年的夫妻,在儿女已近成人之时,妻子却患上了脑出血,丈夫却不管不问,万般无奈之下,妻子一纸诉状,将负心丈夫告上法庭。1月20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闫某扶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闫某补偿原告李某生活费9600元,并自2009年2月份每月负担被告李某扶养费20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闫某于1989年腊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3年,妻子李某不幸患上脑出血,从此便长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然而时间一长,闫某便渐渐不耐烦起来,最后索性不管不问。2008年5月份李某因褥疮感染再次住院。丈夫闫某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医疗费用,且拒绝到医院照看。可怜的妻子只能依靠年迈的老母亲照料而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闫某在原告李某生病期间,住院期间一直不管不问,致使原告病情加重。原告瘫痪在床,被告闫某于2004年对原告李某便不尽扶养义务,其应负担自此以后的扶养费用。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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