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政府败诉于信息垄断是权利的张扬

大律师网 2017-12-01    人已阅读
导读:政府拒绝告诉公民信息,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因为未答复公民信息请求,导致沈阳市一区政府败诉的信息,可以告诉我们,政府拒绝告诉公民信息,一是可能被公民起诉,二是政府可能败诉。这在以前不可想象的事实之所以能出现,
政府拒绝告诉公民信息,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因为未答复公民信息请求,导致沈阳市一区政府败诉的信息,可以告诉我们,政府拒绝告诉公民信息,一是可能被公民起诉,二是政府可能败诉。这在以前不可想象的事实之所以能出现,在笔者看来,显示了政府信息公开从权力型向权利型转变的重要性。

信息公开,知情参与,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政府透明与否,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设计师麦迪逊认为:“公众要想成为自己的主人,就必须用习得的知识中隐含的权力来武装自己;政府如果不能为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者公众缺乏畅通的信息渠道,那么所谓的面向公众的政府,也就沦为一场滑稽剧或悲剧或悲喜剧的序幕。”由是观之,政府透明化是现代文明政府的基石,而要作到这点,离开了信息透明,是难以想象的。

当下,信息已不再是任何一种行政力量可以随意垄断、封锁的资源,公众对于自己的国家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知道他们在干什么。从信息经济学和现代政府行政管理经验来看,及时公布信息有利于公众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垄断和封锁信息则会导致公众对政府不信任,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透过本则新闻,不难发现,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可能出现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职能部门承认政务公开的意义,但对某些信息就是不公开。二是公民认为应该公开,但职能部门认为此类信息属于例外,因而依法可不公开。可以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还相对较窄,公开范围标准不统一,导致许多本应公开的信息未能公开。由于信息公开范围基本由各地方、各部门自行确定,因此,政府机关在自主决定哪些信息公开时,出于保密的自然本性,总是尽量缩小公开范围,即使是在不得不公布的信息中,也是尽量公布讲述正面信息。

我们知道,我国有用信息的80%由政府所掌握,政府信息涉及的范围相当宽泛,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全部公开,但政府所掌握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而法律又允许公开的信息则政府必须公开。要做到这点,就必须限制政府信息公开的自由裁量权。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