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为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药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药品;
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以下易于滥用的、可用于非治疗用途的药品不列入《药品目录》: 一是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二是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果类;三是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四是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五是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