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风险保证金】关于福建省海堤强化加固七期工程诏安县梅岭镇前江海堤
招标编号:FJTR-Z2010002号
补 充 通 知
1、本工程单价采用闽水[2005]计财73号编制办法编制,预算定额采用闽水水电[1997]计201号、闽水电[1997]计324号文做为依据,根据施工图进行编制。
2、招标文件中“固定单价加风险系数包干合同方式”更改为“固定单价承包(工程量按实结算,不因工程量增减或物价变动而改变中标单价)”。
3、投标人中标后应根据其投标所报下浮率对招标人的预算单价进行同等平衡下降来计算合同价。
4、招标文件P12页中“⑤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转账或电汇)凭证复印件;”更改为“⑤投标保证金及工程运营保证金银行汇款(转账或电汇)凭证复印件;”;招标文件P20页中“(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更改为“(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工程运营保证金的;”。
5、本工程招标文件中“…保证金提交方式:应在2010年 03 月19日15:00时之前…”更改为“…保证金提交方式:应在2010年 03 月18日17:00时之前…”。
6、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合同条款内容更改为“
一、通用合同条款
见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第2版(2000年版),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二、专用合同条款
前 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词语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 发包人是诏安县梅岭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是本次招标中已中标,并与发包人签署合同的投标人,负责福建省海堤强化加固七期工程诏安县梅岭镇前江海堤的施工。
(2) 监理人是受发包人委托,全面负责监理本合同实施的单位,行使监理人的
职权。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备忘录、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 提供施工用地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见附图,用地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
5.3 及时进点施工
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承包人应在签定合同后7个日历天内进场并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中标人签订合同后7天内未开工,每推迟一天罚处违约金5000元,签订合同后10天内未开工,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工程运营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保证金。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1) 承包人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鉴定单位的检查,并及时提交相关的自检报告。
(2) 承包人应努力做到施工过程为竣工资料编制及时收集必要的资料,保证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承包人自行开采的当地材料,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 履约担保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①本合同采用履约保证金加低价风险保证金形式提供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价的10%,低价风险保证金为:招标人的预算总价x88%-招标人的预算总价x(1-投标人的下浮率),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个日历天内正式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足额汇入发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以收到银行收讫回单为凭。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2)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时作出变更决定;
(4)重大的变更;
(5)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它重大决定。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10 转让
本款不适用
11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每日在工地现场的管理人员(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人员)少于5人的视同已将合同转让或分包。
12 承包人人员管理
承包人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派遣管理人员,并不得中途更换。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将终止合同,没收工程运营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日历天内发出开工通知。
18.4 完工日期
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
18.5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开具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 。
合同工期总历天数 120日历天
20. 工期延误
20.1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前工期,但不考虑承包人提前完成工期的奖金。
29 文明施工
29.1 治安保卫
删去本条款(2),并代之下文:
(2)承包人应做好其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9.2 施工安全
删去本条款(3),并代之下文:
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其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施工作业安全、防汛、抗灾、消防等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救助设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因不重视施工安全而发生事故,应负经济与法律责任。
30 工程进度付款
(1)在接收到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签证,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师签证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审批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60%支付进度款。
(2)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工程结算完成并经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1个月内,发包人累计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95%。预留5%的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余款。
(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
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
31 保留金
留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保留金扣留(不计利息)。保修期满1年时,支付保留金的50%,保修期满2年后3天内支付剩余的保留金。
32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除本条全文,并代之以:
在本工程实施中,无论发生任何物价波动等原因引起的价格变化(包括工资、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格等),合同条款均不作调整。
33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去原文,代之以下文:
合同执行期间由法规引起的价格变化(包括人工费等)不进行调整。
34 变更
35.1 变更处理原则
(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
(2)变更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设有适用的项目,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编制办法和定额依据执行,并按中标价与工程预算价之比的同等优惠率进行调整。
36. 备用金
删除本款全文。
37 工程保修
37.1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二年,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保修期满后,承包人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关的责任。”
招 标 人:诏安县梅岭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天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10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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