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赔偿】预先设定劳动者侵权赔偿的原因、方式及特点
通常,在一个普遍的范围内,由于侵权行为人不特定、无法准确预见,故预先签订一份契约来确定赔偿问题几乎不可能。但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内,潜在的侵权人可以预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得以预先确定,比如在劳动关系领域,职工较非职工有更大的侵权便利条件、单位对职工侵权能够预见,这就使得单位与职工在侵权发生之前事先约定若侵权发生如何赔偿成为可能。此种约定实质上是对尚未发生的、不确定的侵权行为事先以合同方式约定损害赔偿,其目的在于弥补管理漏洞、预防侵权、降低运营风险、获得及时有效的损害填补。它的使用与司法救济的有限性和公信力的降低、可供选择的其他风险分散方式较少且不可行等因素密切相关。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通常会与劳动者预先设定劳动者侵权损害赔偿事宜以供侵权实际发生时执行,此种设定主要以三种方式出现:一是在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中约定;二是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尤其是职工奖惩制度中规定;三是要求特定岗位的劳动者出具承诺书。
一般来说,前述设定主要体现出如下特点:第一,或然性。从约定的时间点上看,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约定,约定之时,侵权行为尚未发生或将来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侵权之债具有或然性。第二,可预见性差。约定之时,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因、因果关系、造成的后果等缺乏预见的客观基础和条件。第三,惩罚性高额赔偿。用人单位常希望通过高额赔偿从心理上震慑不法行为,从而达到预防侵害的目的,这是此种方式得以存在的客观原因,因此约定低于或仅能填平损失的情形较少出现。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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