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有哪些不同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分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其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确定医疗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其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于两种不同种类的的纠纷分别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时首先应确定纠纷的种类。
医疗纠纷案件之所以是比较复杂的一类民事案件,主要是因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认定、责任程度的划分所需要的医学专门知识,已远远超出了一般审判人员乃至专业审判人员对医学知识所常握的范畴,对医疗损害事实、损害后果和责任程度的准确划分,在审判实践中,是需要医学专业人员或医学专家应用专门的知识、技能,对医疗纠纷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检验和判定。因此,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正确及时地开展鉴定工作是保证医疗纠纷案件顺利审判的前提。
医疗纠纷性质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医疗纠纷中用于定案的鉴定结论种类。通常的医疗纠纷鉴定,目前被人民法院广泛采信的鉴定结论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种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其中医疗纠纷事故鉴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各级医学会组织专家组通过全面、系统的活体或尸体检验,对医疗纠纷与事故所涉及的病人的伤残或功能障碍原因及其程度进行科学判断,对医疗事故中死亡病人的死亡原因作出科学分析,为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依据。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在法定的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应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对医疗纠纷问题进行分析、检验、判定的活动。两种鉴定活动的结果,鉴定机构最终均应出据书面的鉴定结论,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涉及对医疗损害事实、后果及责任程度的确认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证据形态:第一,医患双方均不提出医疗纠纷鉴定,对专门纯医学问题无专家意见。第二,审理中仅有司法鉴定结论对医学专门问题提出意见;第三,审理中同时出现司法鉴定结论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两种不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请求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应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但改变当事人起诉案由的,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应当给当事人释明,从上述精神中确定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性质和种类的原则。对于在医疗纠纷中无专家鉴定意见支持患方主张的医方存在医疗过失的诉讼请求,一般情况下应予驳回。以司法鉴定结论确认案件事实、划分责任的医疗纠纷案件在案件定性上应确定为其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确认案件事实、划分责任的医疗纠纷案件,在案件性质上应确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