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在现代公司法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回落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致使公司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具体内容体现在《公司法》第149条所规定的八项禁止性规定上,违反此禁止性规定的,公司一律可以行使贵如权。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说明义务,需接受股东的质询。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负有向监事挥霍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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