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主要原因在于演绎作品作者对已有作品在实质内容上有明显的创新,投入了其创作性劳动。所以,以他人作品为蓝本,经演绎而成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权,进行演绎创作的人即为著作权人。这也是各国著作权法及国际公约的通例。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即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以改编作品为例,它是演绎作品最主要的一种形式。改编后形成的作品为改编作品,即以原作品为基础,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经创作而形成的新的作品。文学、音乐、戏剧、美术等作品均适用于改编。改编后的作品,保留了原作的基本内容,但在表现形式或作品用途上作了改变,其著作权归属于改编者。
如果被演绎的作品是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演绎作者就不存在取得原作著作权人许可的问题。例如,保护期届满的作品、不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之列的已有作品等。但演绎作者也仍然存在对原作完整性的尊重问题,如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应标注原作者的署名和出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