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的含义

大律师网 2017-12-22    人已阅读
导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了他人权利或违反了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它根源于对绝对权利以及事先存在的法定义务的违反。而归责意味着寻找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或者基础,其解决的是如何分配损害责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了他人权利或违反了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它根源于对绝对权利以及事先存在的法定义务的违反。而归责意味着寻找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或者基础,其解决的是如何分配损害责任的问题。因此,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换言之,归责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①简言之,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

从理论上来说,侵权归责原则大体上分为两类:一是主观归责原则,即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二是客观归责原则,即以行为人的意志之外的某种客观事实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由于对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等客观事实的认定简单易行,所以学术界对严格责任原则的认定标准并无异议。但是,自19世纪以来,关于过错的认定标准在学说上一直存在着两大派系即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认为过错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个人心理状态,因此,对过错的认定应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出发。而客观说则将过错视为行为人的行为意志状态对合理的社会注意义务的违反。这两种学说虽然均有失偏颇,但它们对侵权法的发展都是有贡献的,故此,我们对其应当采取兼收并蓄的态度。鉴于此,本文认为,过错的认定标准应当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认识基础之上。运用这种认识方法,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的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认的行为意志状态。也就是说,过错的实质是行为的不可原宥性,这种不可原宥性是一种社会评价,而这种评价所针对的是行为的本质和核心——意志,而意志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因此,为了满足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的要求,过错的认定标准就不能体现为对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心理活动的再现性描述,而应体现为对那些足以表明其行为意志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