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申请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有必备的注册资金,在城近郊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以上,在远郊区、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 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从事开发建设的用地;多家合作开发的,有开发用地使用权一方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有具备与开发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师、会计师、土建工程师职称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