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竞争的法律保障
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竞争规律发生的作用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积极的作用,即通过竞争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是消极的后果,即竞争过程中可能出现某些竞争主体阻碍、扼制有序竞争的行为,这会严重影响竞争的正常开展,从而影响到国家期望的经济与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竞争法律制度,保证市场竞争有序开展。
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较早的国家,美国早在1890年就颁布了《谢尔曼法》,随后以此为基础迅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以反垄断为主要内容的各项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成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和调整各行各业市场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电信行业,反垄断法直接导致了1984年AT T的解体。
竞争法对各种反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种类进行界定,规定竞争者在竞争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立竞争执法机构的地位与职权以及执法程序等。
普遍意义上,反竞争行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不正当销售行为、商业混同行为、欺骗性质量标示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诽谤行为等。
·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差别待遇、掠夺性定价、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联合行为等。
·垄断行为:包括不利于竞争的市场独占、兼并、股份保有、董事兼任、独家交易等。
有序竞争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