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退还申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统一代收代退的通知
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和及时退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的规定及南政综[2010]13号文件精神,自2010年7月9日起,凡我市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与退还实行由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统一代收代退的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
(一)延平区内的投标人,采用转帐方式。
(二)延平区以外的投标人,采用电汇方式。
(三)投标保证金一律不收取现金。
(四)投标保证金户名、账号、开户银行:
1、户 名: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帐 号:13910101040020542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平市延平支行
2、户 名: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帐 号:191060100100063178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南平分行营业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时可选择其中一个帐户做为投标保证金缴纳帐户。转帐支票出票人、电汇汇款人均必须与投标人相一致,且应从投标人基本帐户转出或汇出;以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以联合体中主办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律不计利息。
二、投标保证金额度
投标保证金原则上为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但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三、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1、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7:00前到达指定帐户,以现金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转帐或电汇时必须详细注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信息等各项要素。由于投标人提供虚假、空头、无效票据以及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未及时到帐或数额不足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将在开标前根据投标保证金的到帐情况,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到户情况登记表》(附件1)。
四、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对未被评定为中标候选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投标保证金退还登记表》(见附件2),提交至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审核,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
2、已被评定为中标候选人而未中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投标保证金退还登记表》(附件2)及合同复印件,提交至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审核,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
3、已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4、因投标人投诉或举报可能造成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投诉或举报处理完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
联系电话: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综合科 0599-8317273、8317267、8317265
交易服务科 0599-8317272、8317278
附件:1、《投标保证金到户情况登记表》
2、《投标保证金退还登记表》
二○一○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 投标 保证金 通知
抄送: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2010年7月1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1:
投标保证金到户情况登记表
工程项目(标段)名称:
应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截止(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建设单位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序号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保证金金额备 注
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投标保证金退还登记表
工程项目(标段)名称:
应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
建设单位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投标截止(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中标结果公示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因: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间:
序号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退还保证金备 注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叁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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