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对提交医疗技术鉴定中特殊情形的病

大律师网 2017-12-28    人已阅读
导读:病历资料是反映患者病情发生发展过程及医疗机构实施治疗情况的临床资料。除涉及医疗伦理之外的病历资料可以作为直接诉讼证据外,病历资料还是作出医疗技术鉴定结论或司法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

病历资料是反映患者病情发生发展过程及医疗机构实施治疗情况的临床资料。除涉及医疗伦理之外的病历资料可以作为直接诉讼证据外,病历资料还是作出医疗技术鉴定结论或司法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针对因病历资料制作不规范、内容不完整和随意涂改等,导致医疗事故及医疗过失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形时有发生的现状,司法实践中对委托鉴定的病历资料审查应当注意下列情形:

1.医疗人员对病历的修改根据病历规范第六条规定,修改病历的合法情形仅为出现错字和上级医务人员认为需要修改时,且修改不得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患者以修改为由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如果属于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进行修改,或者修改的内容与原书写的内容不一致,或者采取刮、粘、涂等方法添加、变造、伪造病历的,应当认定无效。但除违法修改的部分无效外,不影响其他内容的证明力。

2.患者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的病历资料对患者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的病历资料,与医方提交的病历发生冲突时,如果医方没有证据证明患者系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取得,也不能证明该病历系伪造,则应当认定有效。与此相应,对医方提交的病历则推定其违法,应当以违反医疗规章认定无效。

3.医疗人员事后补写病历根据病历规范第九条规定,合法的补写病历行为仅存于抢救急危患者情形且必须注明。对患者以补写为由提出真实性异议的,如果医疗人员补写病历非属抢救急危患者的情形且未注明“补写”字样,应当以违反医疗规章认定无效。

4.病历书写者的主体资格根据病历规范第七条规定:病历由相应医务人员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如果患者以实习、试用期、进修医务人员书写病历违反规定为由提出异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如不能得出否定其真实性结论时,应当认定有效。因为如果一律加以否定,则可能成为培养临床医务人员的法律障碍。

在委托医疗技术鉴定时,委托法院和医疗技术鉴定机构均有权对提交鉴定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两者衔接应当遵守的规则是:患者对病历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病历资料可以作为鉴定资料,由医疗技术鉴定机构据以作出鉴定结论;委托法院认定全部病历真实性的情况下,医疗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完成鉴定程序;法院认定病历资料部分无效,如果医疗技术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认为修改部分不影响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如果医疗技术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认为修改部分影响鉴定结论,且因缺少该记录而导致无法作出判断时,鉴定机构应当出具不能鉴定证明书,由医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患者不服委托法院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拒绝配合并导致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由患者承担被驳回起诉的不利后果。

不能进行医疗技术鉴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销毁、篡改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医学文书应记载而未记载或者记载缺漏,足以表明存在重大医疗瑕疵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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