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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成因及对策

大律师网 2017-12-29    人已阅读
导读:[ 摘要 ]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犯罪预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然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团伙化、暴力化、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
[ 摘要 ]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犯罪预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然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团伙化、暴力化、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 摘要 ]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犯罪预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然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团伙化、暴力化、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事业。如果一个国家、民族对未成年人的事情关心不够,使未成年人犯罪长时期地不断增加,那么,这不仅使这些犯罪人本身受到了伤害,而且这种情况还会对国家、民族的未来产生很大的不良影响,影响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所以,未成年人的问题不仅是减少犯罪的根本出路,同时也是关乎一个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事业。因此,要使明天的犯罪减少,就要做好今天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犯罪学研究表明,违法犯罪开始的年龄与犯罪存在密切关系 开始进行违法犯罪的年龄越小进行再犯罪的危险性越大。有学者研究表明,初次违法犯罪的年龄在11岁以前者,以后再犯罪的比例很大;12—15岁初次开始违法犯罪的人中,再犯率也较大。还有的学者研究发现,在成年累犯中,在其未成年时已有违法犯罪行为者较未成年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多几倍。累犯次数越多,早发犯比率越高。这充分表明,成年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有不少是在未成年时受到不良影响而形成的,其中主观恶性比较深的重大案件犯罪人往往与未成年时受到不良影响而形成的,其中主观恶性比较深的重大案件犯罪人往往与未成年时就开始进行违法犯罪有关。这充分表明,减少犯罪人、减少犯罪意识的形成,最好的时机是在年纪小的时候,年纪越小时机越好。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显得十分必要。 [ 关 键 词 ]未成年人犯罪;特征;成因;对策;措施 尽管现在的历史文明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但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几乎不同程度地存在未成年人年犯罪。未成年人是我们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懂法律的一代新人,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犯罪预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任务。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团伙化、暴力化、年龄低龄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现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尽力创造条件,确保未成年人能在社会上过有意义的生活,并在其一生中最易沾染不良行为的时期,使其成长和受教育的过程尽可能不受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影响;1999年6月28日又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以及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等也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004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加强新时期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消极现象作出分析,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青少年犯罪在中国大陆尚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及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亦即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年龄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结束),由于主客观
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为成年人。故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中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
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但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主要是办理已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律和制度,其中包括立案、侦查、强制措施、检控、审理、判处刑罚、矫正与康复等。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
从公安部门获悉,2004年,河南省未成年人犯罪发案数2945人,比2003年的2563人上升了10.17%。进入21世纪后,未成年人犯罪每年都呈10%上升趋势。就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来说,近几年发展趋势如下:1、 1950~1956年,青少年犯罪人数占全国犯罪总人数平均为20-25%,1957~1965年为30-35%;2、 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出现了建国后第一个高峰期。从上表明显可以看出,虽有波折,但总体上从80年开始直至如今,该曲线呈现上扬趋势。90年代初进入青少年阶段的,恰好是文革末或文革后出生的人,这一代人在家庭方面,因其家长的头脑混沌初醒,加之计划生育刚刚实施,大多家庭为独生子女式,所以在80年代里,他们往往得到了较好的照顾和教育;在学校教育方面,因 89年政治风波的缘故,多少亦受到了更为严格的思想品质教育;这两种良好氛围的形成与9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人员相对比例的下降显然是分不开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几年内因改革开放各项措施的实施,各种复杂原因联合作用,全国的总体犯罪率直线上升,因此在青少年犯罪人数的相对比例下降的同时,其绝对人数的上升幅度仍是不容乐观的:1980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为36万,到1990年猛增至82万。
(二)犯罪年龄低龄化势头明显。
随着物质条件的改观,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早熟明显。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周岁开始就走上犯罪道路。青少年的特点是敏感、好奇、喜欢模仿、爱冒险,思想十分敏锐,吸收新事物快。如果缺乏指导或者引导不当,这些特点就会成为缺点或者成为犯罪的动机。还具有好奇、取乐、讲义气等心理特征。某地乡场附近年近15岁的魏某,因到乡场上看了几次黄色录像,很想尝试一下与异性“亲热”的感觉,于一日下午等候在一个11岁的小女孩放学回家的竹林处,并蒙面操刀,强奸了小女孩。某市内一个无人管教的16岁少年,整天东游西荡,无所事事,便蒙生偷车取乐邪念,半年内竟盗窃22辆机动车。某高校一男生,因多次接受同学吃请,也欲请同学吃请却囊中羞涩,遂杀人抢劫。某技校一学员与同学因争坐一条凳子而大动干戈,10余人参与斗殴,酿成一死三重伤血案。北京市某网吧的老板与几个学生因收费问题发生纠纷,学生为了报复老板,于深夜纵火烧毁房屋1000余平方米,烧死15人,烧伤7人。他们中,年龄最小的13岁,最大的16岁。真是一桩桩触目惊心,一件件血泪斑斑!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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