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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个体劳动者 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12-29    人已阅读
导读: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部门: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更多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社会保障,更好地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提高林区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部门: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更多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社会保障,更好地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提高林区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镇个体劳动者指个体经营人员,私营业主及其它自由劳动者。
第三条城镇个体劳动者按上年度全地区平均工资总额的8%于每年的4月1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30岁以下的人员,连续缴费至退休年令;超过30岁以上的人员参保时,从30岁开始按上述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交,并连续缴费至退休年令。
第四条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费待遇按《大兴安岭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划入比例:45岁以下按上年全区人均工资的3%划入;45岁以上按3.2%划入;60岁以上按3.3%划入个人帐户。30岁以上人员补交的医疗保险费中的20%一次性划入个从帐户。个人帐户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五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后,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予支付。6 个月后按《大兴安岭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并按《大兴安岭地区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管理规定》于参保6个月后享受大病救助待遇。
第七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后退保,只退个人帐户部分。
第八条 对于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个体劳动者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缴纳上年度全地区人均工资总额的4.5%,住院时按《大兴安岭地区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关于住院规定核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劳动社会和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个体劳动者缴费对照表。

年龄  补缴年限   年缴费  补缴合计  20%入个人帐户  
58  28 480 13,440 2,688
57  27 480 12,960 2,592
56  26 480 12,480 2,496
55  25 480 12,000  2,400
54  24 480 11,520  2,304
53  23 480 11,040  2,208
52  22 480 10,560  2,112
51  21 480 10,080  2,016
50 20480 9,600 1,920
49  19 480 9,120  1,824
48  18 480 8,640  1,728
47  17 480 8,160  1,632
46  16 480 7,680  1,536
45  15 480 7,200  1,440
44  14 480 6,720  1,344
43  13 480 6,240  1,248
42  12 480 5,760  1,152
41  11 480 5,280  1,056
40  10 480 4,800  1,152
39  9 480 4,320  864
38  8 480 3,840  768
37  7 480 3,360  672
36  6 480 2,880  576
35  5 480 2,400  480
34  4 480 1,920  384
33  3 480 1,440  288
32  2 480 960  192
31  1 480 480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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